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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28 10:50: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3.6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3款处理,同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

  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 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 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 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 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 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4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

  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

  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风险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 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