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白金套餐(分红型)
2014-11-27 10:37: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白金套餐(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8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5242.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10.0万 满期祝寿金金11.0万 重大疾病1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身故保险金11.0万 分红利益13.4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11.0万 |
至85周岁 |
0岁-59岁 | 7910.00元 | 20年 |
身故22.0万 重大疾病66.0万 满期生存金22.0万 |
至85周岁 |
0岁-60岁 | 8983.00元 | 10年 |
分红利益15.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11.0万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8.1万 满期祝寿金金11.0万 重大疾病1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身故保险金11.0万 |
至85周岁 |
1岁 | 2287.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3.0万 保费豁免 生命的保障11.0万 养老金50.0万 |
至85周岁 |
23岁 | 3436.00元 | 20年 |
生命的保障11.0万 养老金34.0万 重大疾病33.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0元 |
至85周岁 |
30岁 | 7522.00元 | 20年 |
养老金22.0万 重大疾病66.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0元 红利35.0万 生命的保障22.0万 |
至85周岁 |
31岁 | 3792.00元 | 20年 |
养老金27.0万 重大疾病33.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0元 生命的保障11.0万 |
至85周岁 |
33岁 | 4181.00元 | 20年 |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身故11.0万 第二次 重大疾病11.0万 满期生存金11.0万 首次重大疾病10.0万 |
至85周岁 |
35岁 | 4321.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3.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 生命的保障11.0万 养老金27.0万 |
至85周岁 |
36岁 | 8968.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22.0万 重大疾病66.0万 身故22.0万 |
至8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障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二、期满利益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九十天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附加合同终止。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白金套餐(分红型)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白金套餐(分红型)由中宏长保健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下称“基本保险合同”)和中宏附加长保健康甲款长期疾病保险(下称“附加合同”)组合而成。融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重疾豁免缴费、期满利益及现金分红于一体。帮助您转嫁风险、长保健康,是您幸福健康生活保障的上佳选择!
产品特色
本套餐独具的组合设计帮助客户享有更周全的保障。其中,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基本保额)的110%,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基本保额。若本公司已依据中宏附加长保健康甲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降低为基本保额的10%,同时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也相应降低。
基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障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二、期满利益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红利分配
本产品采用分配现金红利的方式,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红利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九十天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组别种类表
A组(9种) |
B组(17种) |
C组(6种) |
D组(8种) |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1、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1、急性心肌梗塞 |
1、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
2、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2、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
2、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
3、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4、瘫痪——永久完全 |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
4、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须3周岁后申请理赔 |
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6、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
7、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
7、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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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重克隆病 |
8、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8、多发性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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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重重症肌无力 |
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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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肌营养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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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脊髓灰质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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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行性球麻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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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进行性肌萎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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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去皮质综合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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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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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须3周岁后申请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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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须3周岁后申请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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