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安逸无忧第二代两全保险
2014-11-27 09:58: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 32.2) 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 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 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 注,或者寄送批单。
5.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 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 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32.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年龄为 18周岁至 50周岁(见 32.4)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
8.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 32.5)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2.6)导致身故,
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 32.7)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二代癌症疾病保
险》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被保险
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见32.8)仍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同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 无忧第二代癌症疾病保险》所规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 二代癌症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 忧第二代癌症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三、保险费豁免 若依据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二代癌症疾病保
险》,我方应当给付癌症保险金,则上述一、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方
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我方将豁免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恶性
肿瘤后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9.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
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2.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
32.10)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2.11),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见32.12),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2.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见32.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2.15)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32.16)、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32.17)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