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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6 10:1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一、保险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约定的各被保险人的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始,按投保人统一选择的本条款所附《保险年金领取计划表》中所列领取计划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年金,投保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金领取计划不得中途变更。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下任一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在本合同下拥有的现金价值。  

  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均为“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正本。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保单生效日始,至本合同下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条 交费宽限期

  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为交费宽限期。

  本公司对交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有权要求投保人交纳本合同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足额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结束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终止前,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填写复��申请书,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和性别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对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办公场所或通讯地址以及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办公场所、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但需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以书面形式重新订立变更协议后始生效。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解除合同申请;

  人10003. 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日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 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

  本合同下男性被保险人的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为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女性被保险人的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为5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对于在合同生效日已达以上所述年龄的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约定的各被保险人的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始,按投保人统一选择的本条款所附《保险年金领取计划表》中所列领取计划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年金,投保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金领取计划不得中途变更。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下任一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在本合同下拥有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身故通知及生存证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一旦确认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失踪,有义务即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投保人未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的额外保险年金支付,本公司保留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若非因投保人原因导致的额外保险年金支付,投保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进行追偿。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保险年金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该被保险人每年,或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提供生存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失踪并宣告死亡的处理

  1. 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前失踪的处理

  若本合同下任一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前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法院宣告该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终止。

  2. 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后失踪的处理

  若本合同下任一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之后失踪,投保人在知情情况下有义务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自知悉其失踪日始停发保险年金。

  若此后法院宣告其死亡,则本公司按照法院宣告之死亡日期及所选择的保险年金领取计划中的约定,补发应发而暂未发放的保险年金,并对多发的保险年金保留追偿的权利。投保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对多发的保险年金进行追偿。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法院宣告之死亡日或保证给付期届满日(以两者日期较后者为准)始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年金的申请

  在申请首期保险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单位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释义

  1. 本公司: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之身故保险金受领人。

  保险年金领取计划一览表

  方计划一本公司每年或每月按约定金额给付保险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式二本公司每年或每月按约定金额给付保险年金予被保险人,并自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始保证给付五年。

  即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保险年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保险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方计划三本公司每年或每月按约定金额给付保险年金予被保险人,并自开始领取保险年金日期始保证给付十年。

  即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保险年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保险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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