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附加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1 09:31: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9岁 | 613.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2.0万 |
至60周岁 |
33岁 | 647.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2.0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主合同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前终止(撤销除外),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主合同撤销,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8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或批注中约定;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5. 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主合同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前终止(撤销除外),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主合同撤销,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及其他重要事项
6.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若本附加合同另有关于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7. 减额交清选择
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若您申请主合同减额交清��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进行减额交清;经我们同意,我们将以当时本附加合同、主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同时相应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代替原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8.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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