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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聚财宝B款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3:49: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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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付清必要的追加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所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扣除其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失踪的处理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非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而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三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二十二)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给付金额返还本公司。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而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并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给付金额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释义

  一、趸交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的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二、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以每月月初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单利计算。

  三、追加保险费: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日后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四、手续完成当日:指本公司完成有关申请审核的批准之日,并以本公司批注所载的生效日为准。本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完成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