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31 09:5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附表1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如同时发生在头颈部以及躯干和四肢部位,我们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时,如根据附表1 和附表2 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