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11:1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包括主 合同、本附加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附加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法定监护人资格证明; 被保险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1.
2.
3.
4.
5.
三、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高中教育金的保险单周年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高中教育金:
本附加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1.
2.
3.
4.
5.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高度残 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1.
2
3.
4.
5.
6.
7.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四部分
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在每个保险单年
度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变更将在下一保险单周年日生效。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
身体高度残疾:
现金价值净额:
定点医疗机构: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和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第十七条 名词释义
现金价值:
名词释义
第七部分
本附加合同;
解除合同申请书; 您的身份证明。
1.
2.
3.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含 该日)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六部分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