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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9 11:05: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 1 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导致《人身保险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 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 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 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残疾并由于同一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主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发生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中的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3.2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风险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5.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意外残疾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 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