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014-10-29 10:50: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
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 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 身故,须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 在国外身故,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3.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z 现金价值权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5.2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