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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怎么样呢?

2014-10-28 11:13: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本公司将���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

  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

  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解除合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