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10:5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下(含十二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全部领取的高中教育年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次日零时止。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红利分配。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高中教育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分别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高中教育年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17)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红利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派发。公司将在每个红利派发日(18)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您也可致电公司查询您所持保险单的红利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一、累积生息:派发的红利仍将保留在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利息(19)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二、抵交保险费:派发的红利用于抵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