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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2014-10-28 10:45: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参见第三十三条)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8]后首次发病[9]并经医院[10]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因分红导致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除外)。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11]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投保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人酗酒[16]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处方药物[17]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

  七、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八、投保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20]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21],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2]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3];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