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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2014-10-28 10:2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含次标准体加费部分)之和,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期间较短者,且最短为五年:

  1、 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剩余交费期间中的较长者;

  2、 二十四减去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

  3、 六十减去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投保人的年龄。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9),公司将从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15)起豁免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支付。

  保险费的豁免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或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止,若该日未超过主险合同或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期,您仍须支付该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果全残情况消失,您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支付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且未能按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公司有权停止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被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15%。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