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10:2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工本费10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被保险人全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21)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高中教育年金由高中教育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受益人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公司最终���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公司以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上的宣告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领取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附加险合同组成部分之一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