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6 10:1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19)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3(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释义
8.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3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8.4)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