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5 14:51: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见8.10)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2.4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