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F款)
2014-09-22 10:1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年缴保险费
本合同的年缴保险费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份数乘以人民币1000元。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年缴保险费的11.4575倍。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满期日零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您已缴保险费及其按保证利率计算产
生的增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详见海康「锦绣
前程」两全保险(F款)身故保险金表(本合同附表)。
2.5.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效力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满期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满期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可于约定的保单满期日
之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3.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3.3.1至3.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