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旺旺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4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缴纳
期缴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70%(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不受此限)。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 息。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缴,且您在宽限期结束
时仍未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
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缴您的应缴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您所垫缴的保险费视同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 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 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年复利方式计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 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
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