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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8-20 13:50: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怎么样?

  建信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个缴费日

  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缴纳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至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止:

  1、 主合同的缴费期限届满;

  2、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年满22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

  豁免保险费期间,投保人不得申请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不得申请解除主合同。

   《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宽限期

  第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WPA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个缴费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缴纳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至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止:

  1、 主合同的缴费期限届满;

  2、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年满22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

  豁免保险费期间,投保人不得申请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不得申请解除主合同。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主合同按约定缴费方法每期应缴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也相应变更。

  第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且豁免保险费之前,投保人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九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主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为其监护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 若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法与主合同同。

  第十一条 、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宽限期与主合同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即中止。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 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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