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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2014-08-20 10:4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少儿特定疾病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日后(不含第90日),或在续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少儿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少儿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少儿特定疾病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第3.4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其中剩余月数为附加合同终止时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剩余的整数月),在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剩余金额。

  【少儿特定疾病】:附加合同仅对以下所列并符合其程度和条件的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一、白血病 指血液及造血组织的恶性肿瘤,其特征为白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可经血管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的白血病。

  二、川崎病 指一种原因未明的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三、I型糖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诊断必须由认可医院的合格内分泌专科医师作出。理赔时被保险人须已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至少6个月。可以用其他方法(非胰岛素注射)治疗的糖尿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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