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5 13:27: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9.2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起交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9.3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发生调整,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第十条理赔的申请
10.1 无息返还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您,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您或主合同受益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 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0.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0.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0.4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10.5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11.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
(4) 本附加合同期满;
(5) 主合同投保人变更;
(6)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3.2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 保险费。
13.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3.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14.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 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4.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4.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