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0:09: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 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九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保单条款
第十四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 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
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
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
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至保险期间届 满日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 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 疗费、材料费等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
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十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