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真心实意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07: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 效;
2.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 无效;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7. 主合同终止。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 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提前向被保险人 支付等值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以及附加合同保险费(复 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
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附加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治资料;
5、我们所需的并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
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 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有权利调整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保险 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