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康定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5 08:5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5.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
更
] 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被保险人的危险程
度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被 保险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 们的可保范围,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解 除,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经我们重新核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交费标准发生变更,您应自被保险
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我们承担 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 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7.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
_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 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