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B款)
2014-08-20 11:0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呼吸系统癌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和肺之外其他部位恶性肿瘤扩散到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和肺部。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呼吸系统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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