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2)
2014-08-20 10:3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2)
适用年龄:18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住院医疗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起满90日后(不含第90日,续保时则无须满足此90日期限的条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终止日后30日内(含)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上述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或因该原因引起并发症而住院治疗,即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上述90日后,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
十二、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和整容手术,或因意外伤害进行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义齿、义眼、义肢及其他附属品;
十四、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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