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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2 09:4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大计算天数为90日;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若我们对某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 日,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2. 保险金额

  我们与您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与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住院计算天数上限的乘积为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__

  2.4.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住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原件;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原件,相关病历、处方、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原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