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4:33: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的缴费期间有十年、十五年、二 十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至被保险人60周岁、至被保险人65周岁六种。您可以 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缴费期间并在投保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 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 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
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查及 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调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 别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理赔状况有所不同。经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下一个保单周 年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5.2 减额缴清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减额缴清。
6 解除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
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释义
7.1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二十八项疾病或手术,其中前二十四种重大疾病采用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定义。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 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