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1 14:24: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4.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单原件,相关病历、处方、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支付应付保险金减去已先于支付的数额后的差额。
四、请求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率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本合同申请,并且出具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解除合同的处理
您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额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未满期保险费等于您交付的保险费乘以下面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所对应的比例后的金额,其中剩余月数为退保时本合同保险期间所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