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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保1号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1 14:1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 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日住院津贴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津贴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

  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

  贴保险金 外伤害在医院(见释义6.5)接受住院(见释义6.6)治疗,本公司按其 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6.7)乘以日住院津贴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意 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 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1)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2)、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6.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4)、摔跤、武 术比赛(见释义6.15)、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6.16)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6.18);

  (12)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4)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5) 腰椎间盘突出症。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 检验报告)、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 份证件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