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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出行无忧国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09-11 13:5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提供的 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紧急救援责任和相 关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须急救而无法及时联系救援机构,待条件许可 时,应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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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出行无忧国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 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提出 的索赔。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解除、期满或效力终止;2、出现主合同或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 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 出境日变更和撤消投保处理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出境日。被保险人需 推迟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原约定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被保 险人需提早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变更后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变更出境日书面申请后,为投保人办理出境日变更手续。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撤消投保,但须在原约定出 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撤消投保申请后, 对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2)保险费交费凭证;(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已发生任 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