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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红(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3:11: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权的限制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和性别确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合同生效日对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应日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5 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

  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 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9.6 经营客运业务 指经相关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