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25 10:1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或已用红利抵交保险费的,我们将 予以扣除。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和 10 年三种。您在投保时 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每份年交人民币 1,000 元,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和已留存的生存保险金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2 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 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权的限制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
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