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五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0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后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2.3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的构成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 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四)您投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二、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两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 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和可分配的终 了红利,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按减少后的 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