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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鑫囍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1:50: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9.5%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六、自被保险人年满8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七、若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 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 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年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生存年金累 积余额。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年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 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 的 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 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 88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的二十四时止。

  Z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和满期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