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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福佑安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4 11:2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5.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见10.8)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3保险费自动垫交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5.4减额交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利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全部净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办理完成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准,其给付条件不变。

  若我们对本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则本合同将不能享有该项减额交清保险利益。

  本合同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您必须同时解除本合同的所有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则该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5.5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按合同约定退还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