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关爱永驻家庭收入保障保险(A款)
2014-09-24 11:2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交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 的余额。
20.1.2 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我们于被 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此后每满一年按本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本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 起,您将无需缴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若本合同累计应赔付的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总额小于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的金额
较大者一次性给付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 的余额。
20.1.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领取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按您当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 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4 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与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我们将仅给付其中之一。
20.1.5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0.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的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被保险人��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21.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动车;
21.1.6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的责任:
21.2.1本合同 21.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1.2.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21.3 发生上述 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4 发生上述除 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年金选择权
23.1 在本合同生效满十年且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您可选择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但必须满足
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单贷款
24.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 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12个 月。
24.2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合同的贷款
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24.3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
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 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本 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五条 减额交清
25.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我们将以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前一日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5.2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交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更改前相同,但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以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