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镶玉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1:2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年度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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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零五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导致被保险人同时有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5]期间[6]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7],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3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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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4.3 红利给付方式
本合同采取累积生息的方式给付红利。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8]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当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第一级残疾、本合同终止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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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9]、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醉酒[14]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5]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九)过敏[16]、原发性感染[17]及药物不良反应[18];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9]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20]、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21]所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2],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八)至(十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