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4 11:2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每份的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您需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
间的保险费。
\ 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
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 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 给您。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5.2 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
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解除合同时给 付。
]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6)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7)计算) 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
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_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 除合同的 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确 说明与如 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 合同解除 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