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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长红鼎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0:32: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别或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 实性别或年龄重新核算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重新核算后的保险金额给付。

  年龄性别错误

  6.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6.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6.1

  其他事项

  ]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合同 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5.5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

  止。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4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附件2

  8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

  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 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 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 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 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

  乘坐客运公共交

  通工具期间

  7.6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意外伤害

  7.5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7.4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7.3

  指在您支付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

  日止,以不超过 3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仅承 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 外)。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 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 额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

  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以 20万元为限。

  临时保障

  7.2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7.1

  释义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 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