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福禄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0:2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错误的处理
6.3我们解除权的限制14.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4.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保险费14.2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7.1保险费的交付14.3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2宽限期14.4争议的处理
7.3保险费的自动垫交14.5批注
14.6索引
8.合同效力的恢复
8.1合同效力的恢复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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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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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 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 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 投保本合同。
您投保时可选择以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4, 作为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交费期间
五年
十年
二十年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投保年龄上限
四十五周岁
四十周岁
三十周岁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六十周
岁的投保年龄上限
五十周岁
四十五周岁
三十五周岁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六十五
周岁的投保年龄上限
五十五周岁
五十周岁
四十周岁
2.3 合同生效
您��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 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但已给付生存年金的,我们有权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 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 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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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 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5。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2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及自生效日起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