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顺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0:0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 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 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 保险费(包括本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五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 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五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
如果您没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 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 前到本公司办理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我们将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二十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将对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之和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我们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1计 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 则按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 前述垫交处理。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 力同时中止。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结束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 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