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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润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4 09:4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

  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每份的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您需于投保时一次性交纳整个保险期

  间的保险费。

  \ 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

  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 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 给您。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5.2 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

  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7)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8)计算)

  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

  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_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 除合同的 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确 说明与如 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