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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尊逸天年补充养老保险

2014-09-23 11:2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 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三条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 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如果在 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 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七条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不想继续交纳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书面 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当时现金价值净额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相应降低,减 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减额交清后,您不再享有保险单借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 方面的资料,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 表示,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 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开始领取年金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 时间,我们将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定义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 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