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1:1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2 效力恢复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
10.2合同内容变更
10.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地址变更
10.5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剩余保险金
11.7红利累积利率
11.8生存金累积利率
11.9毒品
11.10酒后驾驶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1.12无有效行驶证
11.13现金价值
11.14利息
11.15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单满期日的零时止。保单满期日载 明在保险单上。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将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每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其后的每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将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任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上述“身故保险金”期间内身故,则我们将“剩 余保险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份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已 经身故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领取而实际未领取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处理。
2.4.2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
保单周年日
第1个保单周年日至 缴费期间的最后1个保单周年日
缴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及以后
给付比例 5% 50%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时,存放 于本公司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