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华泰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04: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

  年金开始领取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分为两种:55周岁、60周岁,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 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6)的机动车(见1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生存保险金与养老年金累积生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未向我们申请领取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则我们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与养老年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方式计算。按此方式累积的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将于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