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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10:42: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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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 处理 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险 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⒋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

  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 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险单分红是不确定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并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累计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红利不足以抵交整期应交保险费时, 该红利不作为已交保险费,直到您补足差额为止。交费期满后,抵交保 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 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11.24]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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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 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 或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 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

  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1.25]的9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 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 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1.26]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 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 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 权利。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