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8 14:1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 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与 错误处理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身故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 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
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 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6.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本保险实际 交纳的保险 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 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 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 保单生效对 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 日。
6.5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 体伤害。
6.6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