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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富富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高端版)

2014-09-18 13:3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3.4 保险金给付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 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险单分红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并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计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红利不足以抵交整期应交保险费时,该红利不作为已交保险费,直到您补足差额为止。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和性别,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年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或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因这部分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